轉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
粵人社函[2020]17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局):
現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切實做好工傷認定工作。對于參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的醫護、防疫等有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認定為工傷。對于用人單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職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視同工傷。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予以適當延長。
二、切實做好工傷醫療救治工作。依法保障工傷職工享受工傷醫療救治等工傷保險待遇權利。對于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傷職工救治使用的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所涵蓋的藥品和診療項目以及其使用有關住院服務設施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工傷職工在認定工傷前已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費用,在認定工傷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算。
三、切實做好工傷保險服務工作。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遇有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的工傷申報案件,要開通綠色通道,提供優先服務,縮短辦理時限,積極主動指導相關單位依法及時落實工傷保險待遇,并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告有關處理情況。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