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廣東人社
很多用人單位認為
病假期間無需發放工資
也無需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一切都要等到員工回來上班再說
這樣真的合理嗎?
看看這個例子你就明白了
案例
董先生在某科技公司已工作3年,公司為其參保繳費。前不久,董先生因突發闌尾炎住院治療并休假1個月。上班后,公司人事告訴他其休假期間的社保費用應由他自己承擔。董先生咨詢,公司這樣做對嗎?
解析
職工請病假期間,與用人單位也是存在勞動關系的。按照國家法律相關規定,董先生請假1個月病休是在規定的醫療期之內,公司應該為其繳納社保費用,而不是因其病假拒絕支付社保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和福利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
《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第七十四條規定,企業富余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用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供稿:廣東省稅務局非稅收入處
設計制作: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
編發:廣東省稅務局辦公室
廣東省稅務局納稅服務中心(稅收宣傳中心)
音頻來源:廣東稅務 央廣大灣區之聲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