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各用人單位:
根據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市殘聯、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清財社〔2017〕22號)和《轉發關于開展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審征收工作的通知》(清殘聯〔2018〕18號)等規定,從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現將2018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年審和繳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單位
市區(含清城區、開發區)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含中央、省駐清遠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二、征收標準
(一)保障金繳納標準
保障金年繳納額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
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人數可保留小數點后2位(四舍五入)。
(二)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標準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的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計算標準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四)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標準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或勞動事務代理形式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或代理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勞務派遣單位可以在勞務派遣協議中與用工單位約定保障金的繳納事項。
(五)滯納金計算標準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經責令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三、申報時間
用人單位每年應當根據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申報年審和申報繳費。
(一)申報年審: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自2019年開始,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需要進行申報年審,審核確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無需申報年審。
未在規定時限申報年審的用人單位,均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二)申報繳費: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單位均應如實申報在職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并按規定繳納保障金。
四、申報方式
(一)網上申報
申報年審,由用人單位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清遠分廳”(http://wsbs.gdqy.gov.cn)進行辦理。點擊“政務公開”→點擊“市殘聯”→點擊“清遠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在線申辦”。
有安置殘疾軍人的用人單位需上門申報。
申報繳費,由用人單位登錄“廣東省電子稅務局”(http://www.etax-gd.gov.cn)進行辦理。
(二)上門申報
申報年審,由用人單位到清遠市清城區殘疾人聯合會申報本單位上年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申報年審地址:清遠市清城區城北二路三街二座首層,電話:0763-3316780;清遠市殘疾人聯合會本級不再受理保障金年審。)
申報繳費,由用人單位到所在地的地稅機關申報繳交保障金。
(三)申報信息
申報年審,用人單位需要網上填寫或現場提交的資料有:《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表》、《用人單位殘疾人職工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用人單位與殘疾人職工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用人單位向殘疾人職工發放工資的有效憑證及用人單位為殘疾人職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效憑證等材料。經審核,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將向用人單位出具《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認書》。
申報繳費,用人單位需要網上填寫或現場提交的資料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五、減免或緩繳保障金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連續兩年虧損、破產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等原因需要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應在辦理年審時,向清城區殘疾人聯合會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清城區殘疾人聯合會接到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復。用人單位申請時應提供書面申請報告、重大經濟損失的相關證明,以及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等相關材料。
用人單位申請保障金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減繳數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已進入破產程序或已辦理歇業手續的用人單位,可申請免繳保障金。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業,在申報繳費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稅機關申報免征保障金。
六、其他
(一)電子系統網址
相關政策及附表可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清遠分廳http://wsbs.gdqy.gov.cn,清遠市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qy.gdltax.gov.cn ,清遠市殘疾人聯合會網站http://www.qydpf.org.cn進行下載。
(二)政策咨詢電話
申報年審咨詢:清遠市殘疾人聯合會0763-3369071
申報繳費咨詢:清遠市地方稅務局熱線12366
清遠市地方稅務局
清遠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8年4月25日